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2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林业局
林字建〔2021〕21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27号建议的答复
彭水平、翁韵、符利辉等3位代表: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放管服”制度改革,简化林地占用手续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家畜家禽养殖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简化报批手续、开通网上申报程序的问题。2017年,我局曾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支持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项目使用林地的通知》(湘林资函〔2017〕32号)明确,家庭畜禽散养户可凭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备案文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对农村家庭式畜禽散养户使用林地实行“绿色通道”审核审批制度,在年度林地定额内做到随到随批。当前,我局已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国、省、市、县四级林地审核审批体系。
针对会见时提出的散户准备相关材料难度较大等问题。目前,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是使用林地的必要件,必须编制,省林业局暂时无法做到取消或更改内容要求。下一步,一方面将根据“放管服”要求,继续推进林地审核审批改革,进一步精简其它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时效;另一方面,也将积极通过合适渠道向上级反映,借鉴“分类管理”的思路,针对养殖散户,建议采用乡镇政府备案等形式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采取简化表单的方式降低林地现状调查表难度,继续为乡村振兴服务。
二、关于实行使用林地备案制度的问题。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于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已实行备案制度。下一步,我局将与上级相关部门和省畜牧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争取优惠政策覆盖到家禽及其它种类家畜。事实上,在省农业农村厅正在制定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我局也进行了意见反馈,提出“充分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如有新的政策,我局将第一时间告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执行。
三、关于对面积10亩以内的猪场减免或取消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省财政厅与原林业厅根据2015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确定的。根据财税〔2015〕122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之规定,我省无权给项目单位减免或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在今年的国家“两会”中,省政协人资环委已提出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提案,但上级未有具体政策前,我省无法进行调整。下一步,我局也将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做好相关方面工作,在恰当的时机提出建议。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