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返还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的答复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39号建议
一、关于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标准的问题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总体在不断提高。由于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提标的决定权在国家层面。近年来,我厅多次向国家林业局请求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邓三龙厅长也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多次在全国“两会”等场合提出同样的建议,请求和建议均得到积极回应。2013年,中央和省财政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进行了提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部分每亩提高5元,省财政对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亩提标2元。提标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国有部分达到每年每亩7元,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部分达到每年每亩17元,省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部分达到每年每亩12元。2014年,省财政又对省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部分每亩提标3元,使其达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省财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再次对省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部分每亩提标2元,达到每年每亩17元,与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部分补偿标准达到一致;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国有部分每亩提标3元,达到每年每亩10元。2016年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又将至少提标1元/亩,至少达到每年每亩11元。自2013年至今,我省已连续4年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应该说中央、省财政为此已尽了很大努力。但由于当前国家财力有限,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大幅度提标还存在很大的困难。我厅将加大与国家林业局、省财政厅的衔接和协调,力争建立和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递增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二、关于在民族自治地区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的问题
我省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均按照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县上缴省级部分由省根据林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用于全省的林业生产建设,且重点向林区重点县和贫困县倾斜。
根据《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10号)和《关于修订非税收入分成规定的通知》(湘财综﹝2010﹞15号),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除省本级留40%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支出外,其余60%通过省财政返还。根据《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2﹞43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集体林育林基金实行省、县市区两级分成,分成比例为省级20%、县级80%。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靖州县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两项合计1784.08万元;上缴省级分成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两项合计470.75万元;省厅实际安排到靖州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项目资金两项合计570万元,为上缴省级分成部分的121%。靖州上缴省级分成部分,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得到了重点支持。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故今后基本上不存在育林基金的返还问题。
我们将充分尊重你们的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靖州县林业工作的指导,综合平衡全省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林地的通知》等要求,继续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项目资金安排方面对靖州县予以倾斜,助推靖州县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