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一次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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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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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整体性。云南省94%的国土面积是山区,77%的人口生活在农村,61%的土地为林业用地,林业用地是常用耕地面积的6个倍,林地是农村、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聚居山区的大多数农户来说,“希望在山,潜力在林”,“吃饭靠田,致富靠山”。只有通过林改,重塑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解决好山区人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致富问题,使广大林农和其他农民一样享受改革的成果,共同走上富裕之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从本质上说,林改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现在,以耕地为对象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能已经基本发挥出来。要进一步发挥农村的发展潜力,必须着眼于比耕地面积大得多的山地和林地,在山地和林地上做文章,将改革由耕地延伸到林地,挖掘山地和林地资源潜力,全面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进程上说,林改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其方向和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次林改与耕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不仅涉及了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而且改革的范围和内容都大大突破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有范围。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目的和耕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就是要把产权真正落实到户,确定经营主体,激活经营机制,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把林地的潜力和粮田一样充分释放出来。在“温饱靠耕地,致富靠林地”已成为广大山区农民共识的情况下,如果将原来粗放经营的大量集体林地落实到农户,象耕地那样实行集约经营,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