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纵横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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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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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四省已基本完成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正在进行配套改革试点;二是云南、安徽、河北、山东四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三是其他省区市正在80个县开展试点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全面推进,必将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正如我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我国耕地的潜力得到了有效释放,解决了占世界1/5人口的吃饭问题。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特别是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在全国2100多个县(市)中,有1500多个山区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从耕地延伸到林地,把全国25亿亩集体林地变成农民的生产资料,必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力资源的巨大潜力,为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提供了新的重要途径。
仅按每户经营50亩计算,25亿亩林地可以为5000万农户近2亿农民提供可靠的就业岗位;如果将全国25亿亩集体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6立方米,可增加森林蓄积量66.21亿立方米,为全国现有森林蓄积量的近1/2和目前年消耗量的13.24倍。这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实现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富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将发挥历史性的作用。
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键是要抓好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
主体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到户,确立经营主体,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它具体包括五个环节。一是明晰产权,以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二是确权发证,在勘验“四至”的基础上,核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三是放活经营权,由农民自主经营;四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出租、入股、抵押、转让等;五是保障收益权,承包的收益除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的费用外,其余归农户所有,通过降低税费和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让利、还利于民。
应该指出的是,林业与农业不同,森林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效益,而且生产周期较长,投资较大、回收较慢,还有一定的风险,要确保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需要进行配套改革。
配套改革主要包括五个环节。一是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机制;二是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林业金融产品;三是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森林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并能公平公正地获得采伐指标;四是加快成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像管理房产证一样,对林权实行动态管理;五是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促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国家林业局将全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两条基本准则,改革传统的林业管理方式,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构建起我国管理高效、运行有序、充满活力、适应林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林业体制,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 革的目标就是实现“一个启动,两项推开”,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示范县在各省全面启动,主体改革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全面推开,深化配套改革在改革先行省全面推开。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扩大公共财政覆盖林业的范围,逐步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全面推进,必将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正如我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我国耕地的潜力得到了有效释放,解决了占世界1/5人口的吃饭问题。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特别是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在全国2100多个县(市)中,有1500多个山区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从耕地延伸到林地,把全国25亿亩集体林地变成农民的生产资料,必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力资源的巨大潜力,为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提供了新的重要途径。
仅按每户经营50亩计算,25亿亩林地可以为5000万农户近2亿农民提供可靠的就业岗位;如果将全国25亿亩集体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6立方米,可增加森林蓄积量66.21亿立方米,为全国现有森林蓄积量的近1/2和目前年消耗量的13.24倍。这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实现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富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将发挥历史性的作用。
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键是要抓好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
主体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到户,确立经营主体,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它具体包括五个环节。一是明晰产权,以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二是确权发证,在勘验“四至”的基础上,核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三是放活经营权,由农民自主经营;四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出租、入股、抵押、转让等;五是保障收益权,承包的收益除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的费用外,其余归农户所有,通过降低税费和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让利、还利于民。
应该指出的是,林业与农业不同,森林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效益,而且生产周期较长,投资较大、回收较慢,还有一定的风险,要确保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需要进行配套改革。
配套改革主要包括五个环节。一是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机制;二是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林业金融产品;三是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森林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并能公平公正地获得采伐指标;四是加快成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像管理房产证一样,对林权实行动态管理;五是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促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国家林业局将全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两条基本准则,改革传统的林业管理方式,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构建起我国管理高效、运行有序、充满活力、适应林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林业体制,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 革的目标就是实现“一个启动,两项推开”,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示范县在各省全面启动,主体改革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全面推开,深化配套改革在改革先行省全面推开。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扩大公共财政覆盖林业的范围,逐步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