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林业局局长曾庆祥: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权制度改革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7-08-07 00:00 信息来源:
  省委、省政府15号文件《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213号令《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是推动当前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指南。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资源流转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创举,是将森林资源推向市场实施资本运作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农村林地改革的一次革命,是依法保护林农利益的根本保障,如果不高度重视这次林权制度改革,加速资源流转,对山林确权发证,将会影响林农的根本利益,影响林业经济的产出效益,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一、我州林权制度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州现有国土总面积2323.3万亩,其中林业用地1684.8万亩,有林地967.3万亩。现有国有林场20个,面积38.7万亩,森工林场9个,面积2.5万亩,集体林场567个,面积75.2万亩,个体林场84个,面积9.8万亩。自上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森林资源通过林业“三定”、“三山变一山”等过程,逐步形成了“三权分离”的林权制度框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林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林地经营权,国家拥有林地宏观调控支配权。相应的林地和林木属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归集体,变为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林地、林木权属关系复杂。
  当前我州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不足。县市、乡镇和广大群众对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资源流转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紧迫感,政策没吃透,宣传跟不上,广大林农对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资源流转没有明确的认识,存在各种误解,如有人认为这是第二次分山、“谁买谁砍”等错误的认识。加之森林资源是生态公益资源和长效资源,本届政府政绩很难体现,对于林地资源产出和产业的研究和建设缺乏政绩动力,更怕触及林权和林地改革,抱有“屎不挑不臭”的求稳思想,缺乏改革发展的科学理念。上世纪80年代的“三山变一山”林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不小,现在再次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市、乡镇有关领导普遍存在求稳的思想,因此,对这项工作认识不高,力度不大,一些地方没有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是权属不清。我州属于国有林地41.2万亩,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1643.6万亩,占全州林地总面积的97.6%,集体所有的林地在我州起主导作用。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地,作为所有者的集体,既没有承担“看、管、护”的义务,也未能享受到经营利用的权利。农户的责任山,由于产权模糊,虽然人人有份,却没有与农民的利益直接挂钩,农户对自己经营的林木没有处置权,也不能充分享受经营林木的好处,农民没有成为真正产权意义上的“山林的主人”,广大林农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
  三是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严重滞后。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州进展非常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州应换发证登记的林地为1684.8万亩,实际换发证登记的集体林地面积为245万亩,占14.5%。
  四是没有将森林资源作为资产来进行管理。长期以来,我州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只注重实物量的统计,而没有从价值量方面进行管理,农户不知道自己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值多少钱。当前在我州有关森林资源资产的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抵押和拍卖等市场交易非常滞后,资源交易市场无序,市场评价体系不健全,资源流转不规范,缺乏资源市场配置的管理体系。在无序的森林资源流转中,由于相关法规、政策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林农所处弱势地位等原因,林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非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和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二、我州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是加深对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资源流转的认 。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森林资源流转。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现代林业就是规模林业,规模林业的核心是集约经营,集约经营的载体是龙头企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林地产出率,加速林业产业化建设;有利于林产品的精深加工,推动林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规模经营整合林业资源,统筹兼顾林业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效益。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省委15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为契机,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流转不等于“谁买谁砍”,林权制度改革不是“重新分山”,而是培育资源、发挥林地效益的资本运作方针,是充分吸纳社会资金、扩展森林资源坚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撑。当前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林权证核发问题,减少后期纠纷。
  二是坚持责、权、利高度统一。“边砍边造”、责权利有机结合是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光砍不造”是只获权利不履行责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将分散的森林资源通过市场配置实行规模经营,调动全社会经营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使资源、资金、人才实现优化配置,是林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现代林业发展的基础。只有让广大营林主体在从事林业活动中直接感受到责、权、利的高度统一,才能够真正激发千家万户、各行各业造林的积极性,调动技术、信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汇集,形成全社会办林业的现代林业格局。
  三是加强森林资源产权管理。建立健全流转管理机构,对森林资源的流转进行审定、审核、审批,使森林资源流转依法有序地进行。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是推动林权制度改革、保护林农利益的保障。资产评估是一项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产权变动的重要工作。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并实行资产化管理,不仅有利于将森林资源资产推向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有利于防范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维护森林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权益,对于保护林农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意义十分重大。
  四是强化森林资源的流转执法监管。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资源流转要置于各级林业部门的监管之下,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经职代会通过、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森林资源评估、公开挂牌拍卖四道程序严格进行。对未取得林权证书的、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森林资源不得进行流转。从源头上杜绝损害林农利益的行为,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使林业执法步入法制化轨道。
  五是确权发证,确保农民的根本利益。《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因此,林权证已是森林资源流转的根本问题。林权所有者的林权证是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出台后,社会上买山者到处活动,林农对资源流转的政策吃不透,林业部门市场机制不健全,林权者无证转让,如果不加速林权证核发工作,使林权者有权可依,将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林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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