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院积极开展林业民事审判调研 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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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9-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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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林业庭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林业民事审判调研工作,关注集体林权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改革中反映到林业民事审判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巩固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省法院林业庭按照今年4月25日在福州森林公园召开的全省法院林业民事审判工作调研会的精神和部署,为开展好下阶段林业民事审判调研论证工作,以分组分片形式,召开了三次片会,论证《全省法院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稿》)。即6月7-10日在周宁县召开了南平、宁德、莆田第一组片区论证会,片会讨论论证了《处理意见稿》中的14个问题;6月28-30日在连江县召开三明、福州第二组片区论证会,片会讨论论证了《处理意见稿》中的12个问题;7月13-15日在漳州市召开龙岩、漳州、泉州第三组片区论证会,片会讨论论证了《处理意见稿》中的14个问题。三次片会对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全省法院在林业民事审判中普遍遇到的、突出的共计27个问题进行了论证。总的来说,全省各级法院林业庭高度重视这次林业民事审判调研论证工作,精心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调研论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次片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收获:
一是认真论证了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等征用集体林地,因相关权属依据和“长期”经营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二是充分论证了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联户合同”引发的权属界线或区域不清的纠纷,提出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时的处理方法和形式。
三是全面讨论了自留山四至不清、座落不明、重证、证与实际山场不符等产生的各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四是全面讨论了因“林业三定”政策遗留下来的“谁造谁有”引起的经营权、所有权的纠纷应如何进行处理的意见。
五是初步探讨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上山承包荒山,合同届满前后,对解除、偿还、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六是认真论证了涉及公益林有关的经营、承包和补偿过程中引起的纠纷,依法和政策,切合实际地稳妥处理。
七是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涉林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村民组织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主议定”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应当依法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与情形具体分析适用。
八是充分讨论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过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省法院林业庭按照今年4月25日在福州森林公园召开的全省法院林业民事审判工作调研会的精神和部署,为开展好下阶段林业民事审判调研论证工作,以分组分片形式,召开了三次片会,论证《全省法院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稿》)。即6月7-10日在周宁县召开了南平、宁德、莆田第一组片区论证会,片会讨论论证了《处理意见稿》中的14个问题;6月28-30日在连江县召开三明、福州第二组片区论证会,片会讨论论证了《处理意见稿》中的12个问题;7月13-15日在漳州市召开龙岩、漳州、泉州第三组片区论证会,片会讨论论证了《处理意见稿》中的14个问题。三次片会对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全省法院在林业民事审判中普遍遇到的、突出的共计27个问题进行了论证。总的来说,全省各级法院林业庭高度重视这次林业民事审判调研论证工作,精心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调研论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次片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收获:
一是认真论证了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等征用集体林地,因相关权属依据和“长期”经营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二是充分论证了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联户合同”引发的权属界线或区域不清的纠纷,提出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时的处理方法和形式。
三是全面讨论了自留山四至不清、座落不明、重证、证与实际山场不符等产生的各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四是全面讨论了因“林业三定”政策遗留下来的“谁造谁有”引起的经营权、所有权的纠纷应如何进行处理的意见。
五是初步探讨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上山承包荒山,合同届满前后,对解除、偿还、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六是认真论证了涉及公益林有关的经营、承包和补偿过程中引起的纠纷,依法和政策,切合实际地稳妥处理。
七是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涉林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村民组织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主议定”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应当依法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与情形具体分析适用。
八是充分讨论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过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