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 每个农民可承包经营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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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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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西安市推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还田于民,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生产热情,我市农村经济迎来了最佳发展期。2008年,我市将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山于民,还林于民,还权于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目前,此项改革已在户县先行展开。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拓展到林地,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我市林业用地504725公顷,其中集体林地259819.8公顷,占林业用地的51.5%。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集体林地已到户经营。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集体林地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地位未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影响了林木经营管理和林业产业的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据悉,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实现资源的增长、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利益的目标。工作推进过程中,我市将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依照《森林法》《物权法》以及《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议定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的形式,并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农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权益;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同时,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拓展到林地,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我市林业用地504725公顷,其中集体林地259819.8公顷,占林业用地的51.5%。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集体林地已到户经营。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集体林地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地位未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影响了林木经营管理和林业产业的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据悉,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实现资源的增长、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利益的目标。工作推进过程中,我市将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依照《森林法》《物权法》以及《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议定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的形式,并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农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权益;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同时,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