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改革政策的有关内容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8-07-07 00:00 信息来源:
  目前,林改在郑州全面实施,全市上下正全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场改革,无疑将释放林农强大的动力。同时,他们也希望了解有关林改政策:如林改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林改给林农带来哪些变化?林权证有哪些用途等相关内容。在郑州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之时,就群众关心的话题,《郑州晚报》记者采访了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北京东方森茂员工陈女士非常关注家乡林业的发展,昨天,她又在网上看到了郑州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林改有关内容答记者问,在北京东方森茂公司工作的陈女士很想借此机会把“问---答”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介绍给关心我国林业改制而对其又知之甚少的朋友。内容“中”部分:
  1.如何理解明晰产权?
  
  答:就是把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山林的收益的大部分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协商确定。
  
  
  3.将集体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经营,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森林资源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转让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大部分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4.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5.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6.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7.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8.林地家庭承包期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0.村集体可否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由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由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对已经流转的林地,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1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大部分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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