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林业局加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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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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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具体依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和《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湘林资〔2005〕65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08〕2号)、洪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洪江市林业产权市场体系建设试验方案》。
二、森林资源流转申请必须严格审核。凡涉及林木转让的采伐申请,须先转交交易中心审核后,凭交易中心的意见或成交确认书核批林木采伐许可。
三、对2007年7月1日前已经流转的林木必须逐宗规范,按下列原则由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并出具成交确认书,山林流转双方凭成交确认书办理山林权属变更登记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
1.流转的山林属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出让方对流转没有异议,同意按原协议履行的,由交易中心对其流转直接确认,并出具成交确认书;出让方对流转有异议的由流转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确认。
2.流转的山林属国有或乡镇、村组集体经营的,流转的山林有林木,流转双方约定采伐迹地由买受人租山或联营造林的,且双方已部分履行协议,对已采伐林地完成造林的,由交易中心对原协议进行审查,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出具成交确认书;国有集体经营的山林流转,流转的山林有林木、买受人已部分采伐,还没采伐完毕的,原合同没有约定采伐迹地由买受人造林或虽有约定但买受人没有履约造林的,以及流转的山林已进入采伐期还未采伐的,不论采伐迹地原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造林责任,都按以下程序办理。由交易中心受理后,合同受让方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对转让的林山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交易中心受理日。交易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原合同协议价和合同受让方的投入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从原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款之日起,到交易中心受理之日止,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按以下标准测算:一是资金投入价值,包括合同价款和资金利息,以及生产实际投入。资金利息按年度的10%计算,不计复利,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生产实际投入主要指买受人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山林看护费,林区内集材道的修建费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二是林木生长量溋值,根据2004年二类资源调查全市森林资源平均年增长量,溋值计算为新增林木总量乘评估基准日木材销售价(扣除林业税费后的价格);三是合同收益,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低于评估值的80%以下的,为显失公平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直接组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转让溢价由原流转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各50%的比例分成。原流转双方解除原流转协议。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在评估值的80%(含80%)以上的,由交易中心组织流转双方完善相关手续明确造林责任后予以确认,出具成交确认书。二次及二次以上流转的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测算按第一次流转时与村组集体签订的合同为准。
3.对以培育经营为目的中幼林转让以及租山造林的林地流转,由交易中心对转让双方的合同予以直接确认出具成交确认书。
四、2007年7月1日以后的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按交易受理、当事人委托评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程序进行。买受人通过交易中心主持的公开交易成交的,由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 权变更登记和申请林木采伐证等手续。凡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规范流转的交易行为,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已经市林业局备案,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按交易中心的规则规定进行。林农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入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的,免交交易受理费。
五、乡镇林业站和林政办证人员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流转办证程序的宣传工作。乡镇林业站在采伐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时,要对乡镇、村组集体经营的林木采伐申请进行重点审查,如属流转山林的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必须首先进行调查核实,把掌握流转的真实情况,然后才能签署核实意见,再将申请交林业局林政和交易中心审核把关进行规范后,方能申请伐区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流转林木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在签署核实意见的同时,应在采伐申请书上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程序。
一、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具体依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和《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湘林资〔2005〕65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08〕2号)、洪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洪江市林业产权市场体系建设试验方案》。
二、森林资源流转申请必须严格审核。凡涉及林木转让的采伐申请,须先转交交易中心审核后,凭交易中心的意见或成交确认书核批林木采伐许可。
三、对2007年7月1日前已经流转的林木必须逐宗规范,按下列原则由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并出具成交确认书,山林流转双方凭成交确认书办理山林权属变更登记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
1.流转的山林属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出让方对流转没有异议,同意按原协议履行的,由交易中心对其流转直接确认,并出具成交确认书;出让方对流转有异议的由流转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确认。
2.流转的山林属国有或乡镇、村组集体经营的,流转的山林有林木,流转双方约定采伐迹地由买受人租山或联营造林的,且双方已部分履行协议,对已采伐林地完成造林的,由交易中心对原协议进行审查,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出具成交确认书;国有集体经营的山林流转,流转的山林有林木、买受人已部分采伐,还没采伐完毕的,原合同没有约定采伐迹地由买受人造林或虽有约定但买受人没有履约造林的,以及流转的山林已进入采伐期还未采伐的,不论采伐迹地原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造林责任,都按以下程序办理。由交易中心受理后,合同受让方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对转让的林山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交易中心受理日。交易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原合同协议价和合同受让方的投入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从原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款之日起,到交易中心受理之日止,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按以下标准测算:一是资金投入价值,包括合同价款和资金利息,以及生产实际投入。资金利息按年度的10%计算,不计复利,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生产实际投入主要指买受人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山林看护费,林区内集材道的修建费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二是林木生长量溋值,根据2004年二类资源调查全市森林资源平均年增长量,溋值计算为新增林木总量乘评估基准日木材销售价(扣除林业税费后的价格);三是合同收益,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低于评估值的80%以下的,为显失公平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直接组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转让溢价由原流转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各50%的比例分成。原流转双方解除原流转协议。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在评估值的80%(含80%)以上的,由交易中心组织流转双方完善相关手续明确造林责任后予以确认,出具成交确认书。二次及二次以上流转的买受人实际经营成本价值测算按第一次流转时与村组集体签订的合同为准。
3.对以培育经营为目的中幼林转让以及租山造林的林地流转,由交易中心对转让双方的合同予以直接确认出具成交确认书。
四、2007年7月1日以后的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按交易受理、当事人委托评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程序进行。买受人通过交易中心主持的公开交易成交的,由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 权变更登记和申请林木采伐证等手续。凡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规范流转的交易行为,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已经市林业局备案,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按交易中心的规则规定进行。林农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入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的,免交交易受理费。
五、乡镇林业站和林政办证人员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流转办证程序的宣传工作。乡镇林业站在采伐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时,要对乡镇、村组集体经营的林木采伐申请进行重点审查,如属流转山林的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必须首先进行调查核实,把掌握流转的真实情况,然后才能签署核实意见,再将申请交林业局林政和交易中心审核把关进行规范后,方能申请伐区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流转林木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在签署核实意见的同时,应在采伐申请书上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