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 ——在2010年6月份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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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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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元月1日起,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此次改革将持续到2010年6月份,届时全市将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明晰产权。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将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对不宜实行分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落实处置权。承包到户的山林,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限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保障收益权。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免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木竹的育林基金。
此次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市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激活林业生产要素,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并在2010年6月份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明晰产权。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将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对不宜实行分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落实处置权。承包到户的山林,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限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保障收益权。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免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木竹的育林基金。
此次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市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激活林业生产要素,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并在2010年6月份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