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林业自身潜力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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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3-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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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07年,为更好地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云南省会泽县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会泽县林业用地面积347,693.6公顷,其中公益林180,575.1公顷,商品林16,718.5公顷。集体林长期以来存在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缺位的体制障碍,全县林业处于“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为挖掘林业自身发展潜力,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障碍,调动广大群众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林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
一、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会泽县集体山林大部分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权益不落实,不能发挥林农在集体经营中的主体作用,结果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
1.集体林主体不清,产权不明是导致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从而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发展。
2.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林地图证不符、图证与实地不符、面积与实际相差较大等情况,未建立林权档案,林权证有的遗失,有的根本就没有领到证,导致林权纠纷时有发生。
3.配套改革措施滞后,集体林只是分山划界,没有配套措施和制度,林权所有者不能自主经营,没有收益处分权。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会泽集体林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改革的实践,会泽县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部门多,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及农村的和谐稳定,仅靠林业部门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只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广大林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全机构,抓好落实,才能使改革顺利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2.主体改革应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力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通过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经营体制,做到均山、均权、均利,实现耕者有其山、权力平等,而不是简单地把集体山林一包了之,一分了之,一卖了之。
坚持体现民意,谋求民利:具体操作中,各地村级组织应严格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改革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体现民主决策,政府和林业部门不横加干涉,不包办代替,重点是加强领导。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自留山、责任山等政策依法落实,完善;对权属已经明确,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定的合同,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 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合法,且大部分群众有意见的,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防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会泽县是一个山区占95.7%的贫困县,山高坡陡,立地条件差,生态脆弱,林地效益低,因此应根据各地不同的社情、村情、林情,坚持由村民自主决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对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均山到户,实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保证农民有安生立命的生产资料,解决农民就业和持续增收问题。
坚持稳定第一,稳步推进:在改革中,要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对以前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林地开发谁占谁有等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对群众不理解,因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较多的地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对出现的各种林权纠纷,要认真梳理,逐步加以解决,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定好政策、抓好引导: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要明确规定“凡是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生态公益林“不得进入流转”,同时生态公益林林权“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由林权所有者享受”。抓好引导,耐心地向群众宣传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要求,这样才能从政策上稳定生态公益林。
会泽县林业用地面积347,693.6公顷,其中公益林180,575.1公顷,商品林16,718.5公顷。集体林长期以来存在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缺位的体制障碍,全县林业处于“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为挖掘林业自身发展潜力,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障碍,调动广大群众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林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
一、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会泽县集体山林大部分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权益不落实,不能发挥林农在集体经营中的主体作用,结果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
1.集体林主体不清,产权不明是导致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从而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发展。
2.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林地图证不符、图证与实地不符、面积与实际相差较大等情况,未建立林权档案,林权证有的遗失,有的根本就没有领到证,导致林权纠纷时有发生。
3.配套改革措施滞后,集体林只是分山划界,没有配套措施和制度,林权所有者不能自主经营,没有收益处分权。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会泽集体林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改革的实践,会泽县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部门多,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及农村的和谐稳定,仅靠林业部门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只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广大林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全机构,抓好落实,才能使改革顺利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2.主体改革应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力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通过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经营体制,做到均山、均权、均利,实现耕者有其山、权力平等,而不是简单地把集体山林一包了之,一分了之,一卖了之。
坚持体现民意,谋求民利:具体操作中,各地村级组织应严格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改革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体现民主决策,政府和林业部门不横加干涉,不包办代替,重点是加强领导。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自留山、责任山等政策依法落实,完善;对权属已经明确,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定的合同,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 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合法,且大部分群众有意见的,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防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会泽县是一个山区占95.7%的贫困县,山高坡陡,立地条件差,生态脆弱,林地效益低,因此应根据各地不同的社情、村情、林情,坚持由村民自主决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对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均山到户,实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保证农民有安生立命的生产资料,解决农民就业和持续增收问题。
坚持稳定第一,稳步推进:在改革中,要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对以前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林地开发谁占谁有等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对群众不理解,因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较多的地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对出现的各种林权纠纷,要认真梳理,逐步加以解决,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定好政策、抓好引导: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要明确规定“凡是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生态公益林“不得进入流转”,同时生态公益林林权“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由林权所有者享受”。抓好引导,耐心地向群众宣传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要求,这样才能从政策上稳定生态公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