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国有林场林权抵押贷款新政策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9-06-18 00:00 信息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日前,辽宁省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金融结构和林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对林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意见》指出,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育苗、造林、经营抚育、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以及林业多种经营等。以国有林场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国有林场、森林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强调,对于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特殊保护地区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的森林风景资源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国有林场抵押贷款原则上不超过森林资源总量的30%至50%,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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