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77%集体林卖了,林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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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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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是黑龙江省集体林改的首批试点县。改革前,全县12.6万亩集体林中,有77%已经出手,或被用作化解村级债务,或被抵顶信用社增资扩股贷款,有些甚至被村集体私自卖掉,无序流转到个人手中。特别是为化解村级债务,导致当年部分林木出售价格偏低。如果不调整价格,村民有意见;如果提高售价,购树者又不认可,两者之间的利益调整成为改革的焦点和难点。
面对复杂的情况,克东县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以保护林农利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落实林权入手,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以权属认定、完善合同为工作重点,稳步推进改革。首先成立了由县法制局牵头,县法院、林业局、经管站参加的确权工作组,依据《克东县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文件,对流转合同进行逐一清理认定。对价格合理、手续完备、程序规范的林木流转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对价格偏低、部分条款不规范的林木流转合同,采取协商的办法,适当调整价格,完善合同条款,化解矛盾,增加集体收入;对合同价格过低、内容显失公平、流转程序违法、群众反映强烈的林木流转合同进行纠正。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政策,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认定合理合同,明确确权对象
认定林木流转合同是否合理,不仅要看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程序是否规范,还要看村民是否认同。克东县对以下两类合同进行了公示:一是1998年11月4日《村民组织法》实施前,并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的林木流转合同;二是《村民组织法》实施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同意的流转合同。如果村民没有异议,便在完善合同营林机制等条款后,按照相关规定,为转入方办理林权证。
对同一片林木被村集体与多人签订了流转合同的情况,依据相关凭证经确权工作组审定,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合同为准,其余合同终止,善后事宜由村委会自行处理。对村集体流转的林木被多次转卖的合同,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最后林木流转合同的受让方为确权对象。未能通过的,由合同一方提请仲裁或起诉,按法院裁决结果执行。各购树者之间发生的利益纠纷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对林木流转合同中只约定购买间伐林木的,对价格合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待间伐时,间伐林木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间伐后剩余的林木由村集体按林改政策正常流转。对村集体以林顶贷的合同或协议,经林业部门确认的,维持原合同效力,并发放林权证。对营造接班林对老林带林木收益进行分成的,合同条款符合文件规定的,视为有效合同。
二、调整完善合同,规范流转关系
对林木出售价格偏低的合同,由村集体同购树者协商,适当调高价格,完善合同条款。如达不成协议,由有异议的一方申请仲裁或起诉,按裁决结果执行。对无林木流转合同、只交购树款或预交定金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通过后签订流转合同。未能通过的,按《合同法》规定,退还购树款本息或定金。对只有书面合同但未交定金也未交购树款的,由合同双方重新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村集体终止合同;对方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发生再流转的,由其自行解决。对选择林木皆伐的承包方,有关部门将收取相当于整地成本两倍的整地保证金。整地达到标准后,保证金全部退回;不整地或未达到标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村集体负责整地后发包造林。对树木实际数量超出合同约定购买数量的,超出部分由购树者向村集体补交相应的购树款,价格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对因债务纠纷通过法院裁决以林木抵债的合同,以法院生效的裁决为准。对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只有口头植树造林协议的,原则上谁造谁有,按照政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依法确权发证。对原造林合同中林地承包年限比林木生产周期短的合同,按林木生长周期修订合同;对林地承包年限比林木生产周期长的合同,林木采 后,承包者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工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将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标定终止时间的林地承包合同,确定林木全部采伐后合同终止,最长不超过70年。
到2008年4月,全县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林改中共清理、纠正、规范林木流转合同1116份,其中:认定合理合同968份;调整完善合同125份,增加村集体收入358万元;废止林木转让合同23份,挽回经济损失441万元;重新签订林改统一样式的林木转让合同1043份。通过清理认定合同,依法规范了流转关系,调整了村集体和购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了历史遗留难题,取得了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的良好改革成果。
面对复杂的情况,克东县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以保护林农利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落实林权入手,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以权属认定、完善合同为工作重点,稳步推进改革。首先成立了由县法制局牵头,县法院、林业局、经管站参加的确权工作组,依据《克东县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文件,对流转合同进行逐一清理认定。对价格合理、手续完备、程序规范的林木流转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对价格偏低、部分条款不规范的林木流转合同,采取协商的办法,适当调整价格,完善合同条款,化解矛盾,增加集体收入;对合同价格过低、内容显失公平、流转程序违法、群众反映强烈的林木流转合同进行纠正。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政策,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认定合理合同,明确确权对象
认定林木流转合同是否合理,不仅要看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程序是否规范,还要看村民是否认同。克东县对以下两类合同进行了公示:一是1998年11月4日《村民组织法》实施前,并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的林木流转合同;二是《村民组织法》实施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同意的流转合同。如果村民没有异议,便在完善合同营林机制等条款后,按照相关规定,为转入方办理林权证。
对同一片林木被村集体与多人签订了流转合同的情况,依据相关凭证经确权工作组审定,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合同为准,其余合同终止,善后事宜由村委会自行处理。对村集体流转的林木被多次转卖的合同,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最后林木流转合同的受让方为确权对象。未能通过的,由合同一方提请仲裁或起诉,按法院裁决结果执行。各购树者之间发生的利益纠纷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对林木流转合同中只约定购买间伐林木的,对价格合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待间伐时,间伐林木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间伐后剩余的林木由村集体按林改政策正常流转。对村集体以林顶贷的合同或协议,经林业部门确认的,维持原合同效力,并发放林权证。对营造接班林对老林带林木收益进行分成的,合同条款符合文件规定的,视为有效合同。
二、调整完善合同,规范流转关系
对林木出售价格偏低的合同,由村集体同购树者协商,适当调高价格,完善合同条款。如达不成协议,由有异议的一方申请仲裁或起诉,按裁决结果执行。对无林木流转合同、只交购树款或预交定金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通过后签订流转合同。未能通过的,按《合同法》规定,退还购树款本息或定金。对只有书面合同但未交定金也未交购树款的,由合同双方重新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村集体终止合同;对方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发生再流转的,由其自行解决。对选择林木皆伐的承包方,有关部门将收取相当于整地成本两倍的整地保证金。整地达到标准后,保证金全部退回;不整地或未达到标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村集体负责整地后发包造林。对树木实际数量超出合同约定购买数量的,超出部分由购树者向村集体补交相应的购树款,价格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对因债务纠纷通过法院裁决以林木抵债的合同,以法院生效的裁决为准。对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只有口头植树造林协议的,原则上谁造谁有,按照政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依法确权发证。对原造林合同中林地承包年限比林木生产周期短的合同,按林木生长周期修订合同;对林地承包年限比林木生产周期长的合同,林木采 后,承包者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工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将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标定终止时间的林地承包合同,确定林木全部采伐后合同终止,最长不超过70年。
到2008年4月,全县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林改中共清理、纠正、规范林木流转合同1116份,其中:认定合理合同968份;调整完善合同125份,增加村集体收入358万元;废止林木转让合同23份,挽回经济损失441万元;重新签订林改统一样式的林木转让合同1043份。通过清理认定合同,依法规范了流转关系,调整了村集体和购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了历史遗留难题,取得了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的良好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