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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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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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阶段性成效,保证林改工作质量,根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要求和湖北林改工作实际,制发了《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部署开展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工作。
此《办法》规定了检查验收范围、检查验收内容及检查验收方法,制定了检查验收的评定标准。
全省林改主体改革检查验收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县级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并向所在市州报送自查报告;市州在11月底之前完成复查,并向省林业局报送复查报告;省级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抽查。整个检查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
此《办法》还规定了进行检查验收的人员组成。各市州、县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同级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林改办具体实施,抽调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外业检查工作可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省级检查工作由省林业局(省林改办)负责组织,从省林业局机关和部分局直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抽查。
省林改办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改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按期完成自查和复查任务;各县要按照工作部署,对照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省、市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林改政策,熟悉检查验收工作程序,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要求,认真听取汇报,细致查阅资料,仔细核查宗地,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各级检查验收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检查验收结果签名负责;各县可参照省级检查验收办法和评分标准,制定对乡镇、村组的考核办法,组织对各乡镇、村组林改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县级自查工作;各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后,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市州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检查验收自查报告》和《检查验收评分表》。各市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所辖县的复查工作后,应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局呈报复查结果,并附各县提交的相关材料。
此《办法》规定了检查验收范围、检查验收内容及检查验收方法,制定了检查验收的评定标准。
全省林改主体改革检查验收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县级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并向所在市州报送自查报告;市州在11月底之前完成复查,并向省林业局报送复查报告;省级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抽查。整个检查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
此《办法》还规定了进行检查验收的人员组成。各市州、县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同级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林改办具体实施,抽调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外业检查工作可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省级检查工作由省林业局(省林改办)负责组织,从省林业局机关和部分局直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抽查。
省林改办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改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按期完成自查和复查任务;各县要按照工作部署,对照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省、市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林改政策,熟悉检查验收工作程序,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要求,认真听取汇报,细致查阅资料,仔细核查宗地,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各级检查验收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检查验收结果签名负责;各县可参照省级检查验收办法和评分标准,制定对乡镇、村组的考核办法,组织对各乡镇、村组林改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县级自查工作;各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后,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市州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检查验收自查报告》和《检查验收评分表》。各市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所辖县的复查工作后,应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局呈报复查结果,并附各县提交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