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深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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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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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迅速掀起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高潮,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改革,全面强化生态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
一是会议结束后,自治区参会人员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7月13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就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及林业改革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作出了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是7月下旬,自治区分管副主席郭启俊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赴通辽市和赤峰市调研深化林业改革发展问题,并撰写了质量高、份量重、指导性强的调研报告。三是9月1-3日,自治区政府在通辽市和赤峰市召开了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国家林业局张建龙副局长到会指导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郭启俊副主席总结交流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对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四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拟于2010年初召开全区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全区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内蒙古现有集体林地3.24亿亩,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占全国集体林地的1/8,是集体林地面积最大的省区,在林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林改工作中,自治区立足“五个坚持”,有效地促进了生态建设、农牧民增收、林业产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据调查统计,自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到现在的林改,内蒙古已有9900多万亩集体林采取各种方式落实了经营主体,约占集体林地的30%。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领导抓林改。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谋划,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政策文件,全面动员部署,并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全区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林改组织系统,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同推进”的林改工作机制,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谋林改。针对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差别较大,经济社会状况不一,林业发展基础不尽相同的现状,自治区在改革中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制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时,明确了多种改革方式。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采取家庭承包经营、联户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5种方式明晰产权。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采取自留山稳定不变、稳定和完善“三定”以来的承包经营关系、完善有偿流转经营关系等方式,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各地区也都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农牧民的愿望,形成了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取信于民促林改。自治区坚持取信于民、还权于民,从落实林权入手,让群众真正认识到利益所在。由群众自主决定改不改、怎么改等重大问题,分山、分林、分股完全由群众民主讨论、自行决定。各级党委、政府通过组织、引导、示范、服务,完善配套改革,促进农牧民建立自主经营林业的体制机制,按照市场的需求和林业内在规律,自我确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实现和维护好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四是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搞林改。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牧区的有关政策,始终做到从调查摸底、评估作价、方案制定、操作程序到收益分配等事项,都严格按政策和程序操作,做到了依法、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坚持配套改革,整体协调推林改。全区各地从推进改革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进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条件。2009年1月至201 年6月,分步实施主体改革。即2009年全面完成商品林和商品林宜林地改革;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林和公益林宜林地改革,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三、全面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地跨三北地区,是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积极把握全局,抢抓机遇,在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上,确立了“把生态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来抓,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祖国北方最重要的生态防线”的指导思想,全力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切实加大了建设和保护力度,林业建设步入了快速、高效、健康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内蒙古视察时作出的“要切实保护好内蒙古这块辽阔草原,保护好大兴安岭这片绿色林海,为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作出贡献”的重要指示,提出继续把生态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内蒙古”建设,对构建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目标进行了发展和延伸;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结束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对林业发展形势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全面深入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决策,加快了内蒙古生态建设进程。
据2003年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全区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了持续“双增长”,森林面积比1998年增加4900万亩,居全国第一位;林木蓄积12.9亿立方米,比1998年增加1.2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五位。2004年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首次实现“双减少”,荒漠化土地面积比1999年减少2400万亩,沙化土地面积比1999年减少730万亩。据2008年全区第六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初步统计结果显示,内蒙古已提前实现了“十一五”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2008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08亿元,人均林业收入提高到330元。为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推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有林业改革方面,国有林场剥离社会职能和富余职工安置工作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累计安置富余职工6000多人,占国有林场职工总数的12%;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职工分别占在职职工的68.6%、44.6 %和35.1%。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改革取得新突破。剥离办社会基本完成;12万林区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全部纳入属地统筹,林区职工家属等其他人员纳入属地社会保障范畴;辅业改制工作全面推开,累计批复实施改制企业200家,形成了自主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奠定了基础;全林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环节干部实行职务任期聘任制,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改革有效地改善了民生,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
一是会议结束后,自治区参会人员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7月13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就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及林业改革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作出了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是7月下旬,自治区分管副主席郭启俊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赴通辽市和赤峰市调研深化林业改革发展问题,并撰写了质量高、份量重、指导性强的调研报告。三是9月1-3日,自治区政府在通辽市和赤峰市召开了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国家林业局张建龙副局长到会指导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郭启俊副主席总结交流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对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四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拟于2010年初召开全区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全区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内蒙古现有集体林地3.24亿亩,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占全国集体林地的1/8,是集体林地面积最大的省区,在林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林改工作中,自治区立足“五个坚持”,有效地促进了生态建设、农牧民增收、林业产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据调查统计,自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到现在的林改,内蒙古已有9900多万亩集体林采取各种方式落实了经营主体,约占集体林地的30%。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领导抓林改。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谋划,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政策文件,全面动员部署,并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全区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林改组织系统,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同推进”的林改工作机制,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谋林改。针对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差别较大,经济社会状况不一,林业发展基础不尽相同的现状,自治区在改革中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制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时,明确了多种改革方式。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采取家庭承包经营、联户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5种方式明晰产权。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采取自留山稳定不变、稳定和完善“三定”以来的承包经营关系、完善有偿流转经营关系等方式,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各地区也都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农牧民的愿望,形成了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取信于民促林改。自治区坚持取信于民、还权于民,从落实林权入手,让群众真正认识到利益所在。由群众自主决定改不改、怎么改等重大问题,分山、分林、分股完全由群众民主讨论、自行决定。各级党委、政府通过组织、引导、示范、服务,完善配套改革,促进农牧民建立自主经营林业的体制机制,按照市场的需求和林业内在规律,自我确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实现和维护好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四是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搞林改。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牧区的有关政策,始终做到从调查摸底、评估作价、方案制定、操作程序到收益分配等事项,都严格按政策和程序操作,做到了依法、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坚持配套改革,整体协调推林改。全区各地从推进改革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进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条件。2009年1月至201 年6月,分步实施主体改革。即2009年全面完成商品林和商品林宜林地改革;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林和公益林宜林地改革,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三、全面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地跨三北地区,是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积极把握全局,抢抓机遇,在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上,确立了“把生态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来抓,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祖国北方最重要的生态防线”的指导思想,全力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切实加大了建设和保护力度,林业建设步入了快速、高效、健康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内蒙古视察时作出的“要切实保护好内蒙古这块辽阔草原,保护好大兴安岭这片绿色林海,为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作出贡献”的重要指示,提出继续把生态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内蒙古”建设,对构建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目标进行了发展和延伸;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结束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对林业发展形势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全面深入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决策,加快了内蒙古生态建设进程。
据2003年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全区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了持续“双增长”,森林面积比1998年增加4900万亩,居全国第一位;林木蓄积12.9亿立方米,比1998年增加1.2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五位。2004年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首次实现“双减少”,荒漠化土地面积比1999年减少2400万亩,沙化土地面积比1999年减少730万亩。据2008年全区第六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初步统计结果显示,内蒙古已提前实现了“十一五”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2008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08亿元,人均林业收入提高到330元。为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推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有林业改革方面,国有林场剥离社会职能和富余职工安置工作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累计安置富余职工6000多人,占国有林场职工总数的12%;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职工分别占在职职工的68.6%、44.6 %和35.1%。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改革取得新突破。剥离办社会基本完成;12万林区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全部纳入属地统筹,林区职工家属等其他人员纳入属地社会保障范畴;辅业改制工作全面推开,累计批复实施改制企业200家,形成了自主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奠定了基础;全林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环节干部实行职务任期聘任制,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改革有效地改善了民生,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