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积极推进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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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3-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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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林农靠山致富的观念逐步加强,山林权属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山林权属纠纷数量不断攀升。为促进林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林区和谐稳定,衡阳县从健全机制, 明确责任入手, 加强作风建设,实行阳光政务,狠抓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林改期间,全县共受理山林权属纠纷41起,调处41处,实现“三个100%”(即受理接待100%、纠纷调处100%、群众满意100%),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调纠机制。县林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对每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资料档案库和台帐明细表,并把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局对机关股室和乡镇林业站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县林改工作中,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处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及时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各乡镇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 乡、村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主动调处山林纠纷,避免纠纷上交的现象。
二是高度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目标。 为了切实做好山林权属调处工作,衡阳县林业局严格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通知》的规定,秉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在调处过程中,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同时,实行三个优先,即牵涉到社会稳定的纠纷优先、牵涉到群体事件的纠纷优先和可能引起械斗的纠纷的优先。通过采取相应的各项措施,把事态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三是严格调处程序,实行阳光政务。严格执行有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法规政策,突出林权证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中的主体地位,制定“十步走”程序,实行阳光政务。按法定程序,首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下发调解通知书,通知争议双方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现场勘验认定,把争议的山场当场调绘万分之一地形图,制作勘验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然后,举行调解会议,再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同意后,再由调解人员签字证明认可。调解不成功的,依申请人意愿,召集双方、委托人及证人举行听证会,仍不成功的,由申请人双方请求县人民政府裁决。在调解过程中,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
四是加强作风建设,积极稳妥做好调纠工作。近年来,在做好调纠工作中,始终恪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紧密的把调纠工作与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联系起来,做到“不吃群众一饭一菜,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用廉洁的作风、高尚的情操、优质的服务、诚恳的态度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调纠机制。县林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对每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资料档案库和台帐明细表,并把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局对机关股室和乡镇林业站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县林改工作中,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处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及时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各乡镇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 乡、村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主动调处山林纠纷,避免纠纷上交的现象。
二是高度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目标。 为了切实做好山林权属调处工作,衡阳县林业局严格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通知》的规定,秉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在调处过程中,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同时,实行三个优先,即牵涉到社会稳定的纠纷优先、牵涉到群体事件的纠纷优先和可能引起械斗的纠纷的优先。通过采取相应的各项措施,把事态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三是严格调处程序,实行阳光政务。严格执行有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法规政策,突出林权证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中的主体地位,制定“十步走”程序,实行阳光政务。按法定程序,首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下发调解通知书,通知争议双方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现场勘验认定,把争议的山场当场调绘万分之一地形图,制作勘验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然后,举行调解会议,再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同意后,再由调解人员签字证明认可。调解不成功的,依申请人意愿,召集双方、委托人及证人举行听证会,仍不成功的,由申请人双方请求县人民政府裁决。在调解过程中,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
四是加强作风建设,积极稳妥做好调纠工作。近年来,在做好调纠工作中,始终恪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紧密的把调纠工作与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联系起来,做到“不吃群众一饭一菜,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用廉洁的作风、高尚的情操、优质的服务、诚恳的态度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