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森林公安局系列刑事案件依法判决
岳阳县森林公安局严抓涉林犯罪不放松,全局人员不畏艰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始终把严厉打击涉林犯罪行为作为维护林区稳定,提高群众爱林、护林意识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2016年11月至今,8起涉林刑事犯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有力惩治了涉林违法犯罪份子,又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林区的生态安全和资源稳定。
岳阳县黄沙街镇高塘村“03.28”失火案。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辉在黄沙街镇高塘村二组自家的责任田里烧杂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3.35公顷。2016年11月9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谷英“1.1”失火案。2014年1月1日,被告人丁某祥在岳阳县张谷英镇延寿村“李家冲”自家责任田中锄草,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在责任田的枯草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57.9公顷。2016年11月1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饶村乡东山村“02.08”失火案。2016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生与家人在东山村横堂组其亡父的坟上祭祖烧冥纸,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7.79公顷。2016年12月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05.29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罗某军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购买了两条活体鳄鱼并将鳄鱼运输至甘肃陇西,在新墙镇16公里京珠高速入口,被告人罗某军及两条活体鳄鱼被现场查获。2017年2月16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军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外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长湖乡双联村非法占用林地案。2015年10月,被告人梁某丑在未经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占用长湖乡双联村肖家坡的林地开办沙场,经鉴定,破坏土地总面积为50.4亩。2017年5月25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毛田镇八斗村滥伐林木案。2016年6月6日至10日,被告人易某伟在未取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毛田镇八斗村干垅坡山上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地总面积为2.75公顷。2017年8月14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岳阳县步仙镇步仙湖村“04.02”失火案。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邹某龙在步仙乡石牛村口前组其外公外婆的坟前挂清明放鞭炮,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6.06公顷。8月3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岳阳县黄沙街镇大明村王桂墩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3年6月,被告人杨某四为了牟利,在未取得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黄沙街镇大明村王桂墩处挖砂洗砂,经鉴定,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9.20亩。2017年9月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岳阳县森林公安局将不忘初心,不辱使命、砥砺前进,以更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九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