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查处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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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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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宋某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7年,宋某在武陵区租赁11.47亩林地开办公司。宋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该宗土地上填土、修建围墙,并修建一间面积为58.5平方米平房作为传达室,硬化了面积为129.92平方米的水泥坪。接群众举报后,有关行政机关曾先后三次向南湖村委会、二次向宋某下达《关于责令河?镇南湖村停止违法占用林地,限期恢复原状的通知》,要求其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限期恢复原状,但宋某置之不理。
2009年3月宋某又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修建一座面积为835.7平方米的钢架棚。同年4月20日,常德市国土局武陵分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宋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同年5月8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非法占用农地一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2日,宋某被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拘留,12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间,宋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在其租赁的林地上修建了一栋面积为222.72平方米的办公楼。同年9月30日,武陵区河?镇依法控违拆违办公室向宋某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但宋某依旧置之不理,与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执法人员一走又施工。9月至12月期间,还修建了一栋167.9平方米 平房。该两栋房屋均用于出租牟利。
2014年7、8月间,宋某又在该租赁的林地上打下面积为1576.44平方米的基脚,准备修建房屋。2014年8月14日宋某再一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罪被常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18日,宋某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是常德市第一起判处实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件,且涉案时间长,案情复杂。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7年,宋某在武陵区租赁11.47亩林地开办公司。宋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该宗土地上填土、修建围墙,并修建一间面积为58.5平方米平房作为传达室,硬化了面积为129.92平方米的水泥坪。接群众举报后,有关行政机关曾先后三次向南湖村委会、二次向宋某下达《关于责令河?镇南湖村停止违法占用林地,限期恢复原状的通知》,要求其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限期恢复原状,但宋某置之不理。
2009年3月宋某又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修建一座面积为835.7平方米的钢架棚。同年4月20日,常德市国土局武陵分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宋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同年5月8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非法占用农地一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2日,宋某被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拘留,12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间,宋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在其租赁的林地上修建了一栋面积为222.72平方米的办公楼。同年9月30日,武陵区河?镇依法控违拆违办公室向宋某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但宋某依旧置之不理,与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执法人员一走又施工。9月至12月期间,还修建了一栋167.9平方米 平房。该两栋房屋均用于出租牟利。
2014年7、8月间,宋某又在该租赁的林地上打下面积为1576.44平方米的基脚,准备修建房屋。2014年8月14日宋某再一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罪被常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18日,宋某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是常德市第一起判处实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件,且涉案时间长,案情复杂。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