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两男子非法持枪捕鸟 数罪并罚罪难逃
近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对涉嫌非法持枪捕鸟的犯罪嫌疑人谭某弘和犯罪嫌疑人罗某移送至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两男子将面临数罪并罚,等待二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6年12月20日上午11时许,宁远县自来水公司职工谭某弘与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马家村村民(住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事处肖家村)罗某,二人相约分别持枪到野外打鸟玩。13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用本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经鉴定枪支系火药发射动力)在宁远县太平镇骆全村附近的马路边射杀鸟类一只。犯罪嫌疑人谭某弘用本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经鉴定枪支系气压发射动力)在宁远县太平镇中学附近的马路边射杀鸟类一只。二人正准备将射杀的两只鸟带回家食用时,被正在巡逻的当地派出所民警逮个正着。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谭振弘射杀的一只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隼;犯罪嫌疑人罗某射杀的一只鸟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另经查明,犯罪嫌疑人谭振弘还非法持有汽枪铅弹达600余发。
犯罪嫌疑人谭某弘非法持有枪支及汽枪铅弹600余发、用枪支射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罗某非法持有火药动力枪支一支和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射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注意:2016年3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是我省全面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戒严期。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猎期内,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只要采取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有无猎物都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