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禁猎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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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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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醴陵市林业局发布通告,在本市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通告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科学研究、实验、监测、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枪支、猎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凡是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