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率先出台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近日,衡阳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完善成熟的自然保护地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
衡阳市现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33个,其中国家级13个,省级14个,县级6个,总面积11万公顷,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在具体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还存在少数制度缝隙和重叠交叉的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衡阳市希望在保护地监管的体制机制上做些探索,在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出台更加具体、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监管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合理划分了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边界,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林业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的林业监督执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自然保护地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打击自然保护地内河道采砂活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水域鱼类资源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查处。
该《实施意见》是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市级层面出台的第一部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文件,对强化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有一定指导意义。下一步,衡阳市将继续探索将制度创新转化为制度优势,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在推进衡阳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贡献生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