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林长委、永州市纪委监委联合印发《永州市林长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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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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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永州市林长委、永州市纪委监委联合印发《永州市林长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三条,从适用对象、林长及林长制相关人员履职、追责形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办法》明确,适用于县、乡、村三级林长和各级林长委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相关人员,县、乡两级党政负责同志为本级林长制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行政区域林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林长制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办法》重点对林长制落实、林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协调处置、森林防火等职责作了具体说明,出现失职失责的,将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并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扎实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为永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