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出台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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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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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严肃处理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近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永政发[2016]5号)。
《办法》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长、防火办主任、乡级林业站站长和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办法》详细规定了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级林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森林防火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办法》细化了行政处分和问责处理的种类和程序,对问责处理的等级和种类进行了刚性量化,规避了问责处理等级和种类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