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发出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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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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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建设,石门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发出《石门县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明确规定:
严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县禁猎期,禁猎期内,全县境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将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相邻的所街乡、太平镇、罗坪乡(政府划定的狩猎场之外的区域)、东山峰管理区、南北镇、夹山国家森林公园及相邻的夹山镇、二都乡、澧水水域、渫水水域、道水水域、沱水水域和小(∏)型以上水库及水域四周第一山脊线或1公里以内的范围列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地枪、地弓、炸药、毒药、大铁夹、粘网、电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陷阱、挖洞、捣巢、捡蛋等方法猎捕。
严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县禁猎期,禁猎期内,全县境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将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相邻的所街乡、太平镇、罗坪乡(政府划定的狩猎场之外的区域)、东山峰管理区、南北镇、夹山国家森林公园及相邻的夹山镇、二都乡、澧水水域、渫水水域、道水水域、沱水水域和小(∏)型以上水库及水域四周第一山脊线或1公里以内的范围列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地枪、地弓、炸药、毒药、大铁夹、粘网、电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陷阱、挖洞、捣巢、捡蛋等方法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