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进一步强化林政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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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3-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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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活动开展以来,慈利县林业局顺应民众呼声,结合行业特点,于3月21日召开全县林政员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大林政资源管理力度,规范木竹经营、加工及运输管理秩序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使木竹生产、经营、流通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慈利县木竹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凡具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家属(林工商公司职工除外),不得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木竹的经营与加工实行分项管理制度。《木竹经营许可证》只限经营木竹及其制品;《木竹加工许可证》只限加工、销售木竹成品、半成品。《木竹经营许可证》与《木竹加工许可证》不得相互串用、混用; 凡未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而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缔;凡在慈利县境内临时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在外县是否取得了木竹经营、加工资格,都必须在获得县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无证处罚;木竹经营企业要逐步实行归市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木竹加工企业,在同一乡镇,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家 其经营地点一般应设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附近,严禁在林区和主要公路两旁设立木竹加工厂; 木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木材,必须由持证人或从业人员凭木竹经营许可证副本进山收购,不得委派他人代购、代销木材,更不得收购无证木材;其分支机构必须单独申请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木材的流通运输除严格遵守《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办法》的规定以外,还需做到以下几点:办理运输证,必须在持有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副本、木材合法凭证(采伐证、转办运输证、零星林木鉴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始检尺码单、育林基金发票、植物检疫证书等手续后方可办理。运输证的申领人必须是持有木竹经营、加工证的业主本人,严禁请人代办或弄虚作假。木材的运输(除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外),必须做到一车一码一证;确有特殊情况未按期运输的木材的运输证,由个人申请,乡镇林业站核实,再到县局森管站审核确认后,方可由持证人持原证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乡镇林业站必须逐月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木材已经销售完毕而采伐证和运输证未使用的,要及时查验注销,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审查情况向县局汇报。
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慈利县木竹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凡具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家属(林工商公司职工除外),不得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木竹的经营与加工实行分项管理制度。《木竹经营许可证》只限经营木竹及其制品;《木竹加工许可证》只限加工、销售木竹成品、半成品。《木竹经营许可证》与《木竹加工许可证》不得相互串用、混用; 凡未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而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缔;凡在慈利县境内临时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在外县是否取得了木竹经营、加工资格,都必须在获得县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无证处罚;木竹经营企业要逐步实行归市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木竹加工企业,在同一乡镇,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家 其经营地点一般应设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附近,严禁在林区和主要公路两旁设立木竹加工厂; 木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木材,必须由持证人或从业人员凭木竹经营许可证副本进山收购,不得委派他人代购、代销木材,更不得收购无证木材;其分支机构必须单独申请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木材的流通运输除严格遵守《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办法》的规定以外,还需做到以下几点:办理运输证,必须在持有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副本、木材合法凭证(采伐证、转办运输证、零星林木鉴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始检尺码单、育林基金发票、植物检疫证书等手续后方可办理。运输证的申领人必须是持有木竹经营、加工证的业主本人,严禁请人代办或弄虚作假。木材的运输(除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外),必须做到一车一码一证;确有特殊情况未按期运输的木材的运输证,由个人申请,乡镇林业站核实,再到县局森管站审核确认后,方可由持证人持原证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乡镇林业站必须逐月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木材已经销售完毕而采伐证和运输证未使用的,要及时查验注销,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审查情况向县局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