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颁发森林防火禁止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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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19 00:00
信息来源:
当前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禁火令。禁火令明确规定,11月15日至12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特别防护期内,严格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缘烧田埂、土坎、烧火土灰,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禁止小孩及中小学生在林缘附近玩火,禁止烧山放牧,禁止烧蜂驱兽,禁止在林区内打火把照明、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林缘附近燃放“孔明灯”,禁止炼山整地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还要求各乡镇必须把禁火令宣传到户,张贴到各村,营造良好的禁火氛围。
该市还要求各乡镇必须把禁火令宣传到户,张贴到各村,营造良好的禁火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