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六大措施预防涉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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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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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桑植县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各类涉林毁林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规定凡采伐林木(含风倒木、雪压木、枯死木、火烧木、病虫致死木等)、竹林,烧制木炭及运输、经营其制品时,均应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凭证采伐、运输、经营;二是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而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征占用林地;三是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它产品。如确需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均需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四是禁止采挖、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如确需采挖、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他野生植物的,均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采挖、出售、收购、运输;五是禁止在退耕还林地范围内复耕和从事乱采滥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耕还林资金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六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含林业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徇私枉法、以罚代刑、以费用票代取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渎职和贪污等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从而使广大群众明确了自己在采伐林木,征占用林地,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退耕还林时应当遵守的相关林业法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提高了法律意识,对各类涉林、毁林犯罪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从而使广大群众明确了自己在采伐林木,征占用林地,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退耕还林时应当遵守的相关林业法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提高了法律意识,对各类涉林、毁林犯罪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