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4-11-17 00:00 信息来源: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近日,洪江市人民政府以洪政函[2004]42号文件,向全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告,就征占用林地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所有人事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必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或个人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充分考虑林地所有者和林农的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及林木和林地附着物补偿费。凡上述补偿费不落实到位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三、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主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末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开垦、勘查、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严重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凡属非法占用林地及用地手续不全的单位或个人,要限期到市林业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及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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