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委市府出台关于加快林业发展二十条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4-11-05 00:00 信息来源: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围绕我市第二届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后发赶超”发展战略,建设生态娄底,增加农民收入,特制订加快全市林业发展二十条。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全市林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993年实现消灭宜林荒山,1997年实现绿化达标,2003年,全市有林地面积达到49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3.27%,森林蓄积量1454.6万立方米,初步构筑起了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框架。林业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大量林产品的同时,改善了生态环境,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投资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我市林业仍处在恢复性发展阶段,森林资源总量仍然不足,林分质量依然不高,投入严重不足,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经营管理体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统一思想认识,求真务实,大力推进全市林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山川秀美而努力奋斗。
  
  二、明确林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本世纪前五十年,全市林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到2010年,有林地面积达到524.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5%,森林蓄积量达到1736.7万立方米,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自然保护小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5%,水土流失得到遏制,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林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到202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稳定在53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5%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2333.8万立方米,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到55%,自然保护小区占国土总面积比例达到6%,全市基本解决生态问题,林业总产值达到80亿元。到2050年,全市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产品供求矛盾基本解决,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坚持不懈地抓好十大重点工程建设。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长防林、森林城、速生丰产用材林、绿色通道、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林产工业、森林生态旅游及优质种苗花卉等十大林业重点工程,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十大龙头工程。要坚持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任务分解到乡(镇)村组、资金全部落实到位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确保工程建设取得成效。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突出抓好面积核实和管护,切实做到钱粮兑现。同时,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林竹、林药、林草、林果间种等生态经济型造林模式,积极培育后续产业,解决好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四、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要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将任务落实到村、居委会(社区)和单位,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提倡和组织种植各种“纪念树”与“纪念林”,可以采取古树名木保护、绿地认建认养、门前三包等形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真开展“植树节”、“义务植树宣传月”、“城乡绿化周”等活动。适龄公民和单位因故不履行义务的,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专项用于城乡造林绿化事业。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部门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任务确认制和分工负责制,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城市“绿线”管制,坚持林木凭证采伐、更新制度和依法兴绿,并加强监督检查。园林、铁道、交通、水利、地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切实完成各部门特定的绿化任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企业等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单位绿化美化水平。各部门要在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开展好城乡绿化工作。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造林绿化和娄底“森林城”建设。
  
  五、大力推进封山育林。我市作为省能源原材料基地,历来森林资源消耗大,加之林分质量低,水土流失较重,生态功能相对脆弱,必须大力推进封山育林。要统筹规划,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因地制宜确定封育类型,完善配套技术措施。做到“四有四落实”:有规划设计,落实到山头地块;有封山碑牌,落实好乡规民约;有护林组织,落实好管护措施;有检查验收,落实保护好封育成果。同时,要大力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降低森林资源消耗,巩固封山育林成果。
  
  六、坚持依法治林,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依法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审批征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地,严肃查处乱批滥占、先占后批、少批多占林地的案件。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落实市、县市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乡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村级森林防火组织,防火知识要普及到户到人。加强森林防火预警预报预案系统建设,市县区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乡镇要有扑火应急小分队,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改善防火设施,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村、乡、县、市四级预测预报、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严防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落实林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法制体系。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切实抓好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大力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因地制宜选择马尾松、杨树、竹子、杉、桉树和桤木等树种造林;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实行“一村一品、一乡一特色”。在城镇周围以发展杨梅、葡萄、金秋梨等鲜食水果为主,边远山区以油茶、木本药材、茶、桑及板栗等为主,实施一个项目,振兴一方经济,富裕一方农民。到2010年,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100万亩(其中坑木林基地70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达到50万亩;特色经济林基地达到50万亩。
  
  八、大力发展竹产业。积极培育后续资源,切实抓好楠竹低改和新扩,到2010年全市楠竹总面积达到100万亩,立竹达到1.5亿根。在深加工上,实行“龙头带动,品牌增效”战略,积极扶持一批开发大户和加工龙头企业;在产品开发上,走高科技、高效益、低消耗的发展路子,努力实现产品的系列化和精深加工增值;在经营形式上,走大市场、大流通,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形成科、工、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形成我市竹产业开发的规模效益。
  
  九、抓好花卉苗木和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发展苗木花卉产业,促进苗木花卉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样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努力培育绿化苗木和花卉市场。成立市林木种苗花卉公司,带动全市林业种苗花卉业的发展,力争到2010年,全市苗木花卉生产面积达1万亩,种苗花卉产业产值达5亿元。积极发展森林食品(茶油、山胡椒油、野菜)、木本药材和木本香料等,搞好林木叶、花、果等非木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林地产出效益。
  
  十、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为依托,发展森林生态旅游。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龙山、洪家山、九峰山等省级森林公园的开发步伐,增加森林旅游收入。国有林场(圃、所)内主要交通、通讯、电力、饮水等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交通、电力、电信、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给予支持。我市八个国有林场均属生态公益型林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在重新核编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场内职工应按国家现行社保政策,纳入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入保有困难的,同级财政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十一、明晰森林产权。对新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等新造林,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保持稳定;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应尽快发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尽快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农业部门要相应调整土地承包合同,林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国有林要大力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面积过小的国有林场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可实行公开拍卖。
  
  十二、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现有林木和荒山荒地,都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以激活森林资源的社会化经营。国有和集体所有的造林难度大的荒山荒地,可将使用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出资的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促进林木合理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调动经营投资开发者的积极性。
  
  十三、建立市、县两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按照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落实好国家生态公益林界定面积的同时,建立市、县两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参照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进行管理。
  
  十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林业企业走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税费政策、投融资政策,为非公有制林业创造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五、改革林业采伐管理体制。调整林木采伐利用政策,管严公益林,搞活商品林。对生态公益林严禁实行商品性采伐,确需更新或抚育性质的采伐应严格实行限额管理;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将生态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对商品林的采伐指标实行单列,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限额采取五年总量控制,并确保及时更新。商品林中的人工林优先满足采伐指标,采伐限额可调剂解决。造林规模大的工业原料林,除按照经营方案满足所需采伐限额指标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上年度有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切实加强监管,防止乱伐林木的行为发生。
  
  十六、加强林业基层组织建设。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林业工作站和省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等林业征、管机构,所需人头经费及业务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基层林业站应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以确保林业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森林公安和基层派出所属公安队伍序列,按行政公安待遇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七、加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按照要求落实重点工程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每年适当增加投入,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技引种推广、重点工程配套工作经费和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对全额拨款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当地财政预算统一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差额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十八、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继续执行国家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要把速生丰产林基地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重点贷款范围。各金融机构要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林业部门无力偿还的营造林贷款本息,要逐项清理,主动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妥善处理。
  
  十九、大力推进林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林业技术,提高林业建设科技含量。开展林业发展宏观战略研究和林业实用技术研究,提高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积极引进、推广优良林木品种,提高林业生产力,确保林业重点工程3%的经费用于科技。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各类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领办、兴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对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给予扶持。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林木引种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标准化建设和科普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实行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二十、加强领导,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对林业建设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林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娄底市委市府出台关于加快林业发展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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