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中级法院与益阳市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中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工作指引》
(益阳法院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国家“双碳”目标战略,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创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益阳市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中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工作指引》,明确在破坏森林资源及其他造成碳汇损失的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中适用认购林业碳汇责任承担方式。
《指引》强调,办理生态环境案件,应当坚持生态修复优先与碳汇损失赔偿相结合,协同配合与多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生态修复可行性、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情况等,合理确定最优生态修复方式以及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具有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并向其阐明相关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签署自愿修复、赔偿承诺书。对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生态环境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指引》指出,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进行原地修复的,应当原地修复,不能或不宜原地修复的,可以进行异地修复或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当事人在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基础上,请求以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予以准许。当事人自愿以购买林业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基本案情及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测算事项,并附起诉状等材料。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协助作出认购金额测算意见。人民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当事人认购并核销与测算的碳汇损失量相等量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林业碳汇。可通过湖南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碳绿潇湘”微信小程序认购林业碳票等经审定签发的林业碳汇产品。违法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
下一步,益阳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法治力量守护好“益山益水、益美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