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融合提高生态保护治理效益
(林草新闻)机构改革后,草原保护监管职能由农业部门转隶到林草部门。推进林草融合发展,是各级林草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意义重大,又任务艰巨。林草融合发展可以有效提升生态保护及治理效益,建议从工作理念、机构职能、空间规划、投入渠道、监测及执法体系等方面着手,推进林草融合发展。
01工作理念融合
草原保护监管职能的划转,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对山水林田湖草这一生命共同体系统治理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草原工作重心向生态保护修复为主的重大转移。
长期以来,关于林地、草地范围的界定,森林、草原生态功能大小的纷争,因部门之见而争论不下。因政出多门,国家对森林、草原的很多保护监管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协调。推动林草融合发展,真正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统筹规划、协同推进,既可降低生态保护治理成本,又可提升生态保护治理效益。草原保护监管职能转隶到林业部门,是生态保护治理体系的重构。
笔者建议,各级林草部门要牢固树立林草融合发展的理念,摒弃孰重孰轻的传统思维,像重视森林一样重视草原,像保护森林一样保护草原,像修复森林一样修复草原。承担草原保护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和转隶过来的人员,也要积极适应工作重心的转移,推动草原工作和林业工作实现目标一致、同频共振。
02机构职能融合
草原保护监管职能划转后,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论机构中有无“草原”之名,都应自觉承担起草原保护监管之责。
目前,林草主管部门单独设置或指定了内设机构承担草原保护监管职责。由于这一内设机构是按监管对象“块块”来设置的,而其他内设业务机构一般是按监管职能“条条”设置的,其业务范围不可避免地存在交错地带。因此,其他内设业务机构,不仅机构名称要体现林草融合,而且业务范围也要从森林拓展到草原。
比如,现有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林木种苗站,应分别更名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站、林草种苗站,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种保护和生产监管纳入职责范围。如仍然“两张皮”,草原保护监管职能由单设或指定内设机构一家承担,林草则形不成保护监管的合力。对从原农业部门转隶过来的人员,应定期轮岗,使他们更快融入林草大家庭,增强行业归属感。
03空间规划融合
国土空间规划要“一张图”,林草空间规划更要“一张图”。这既是对林草空间实现精准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林草相互渗透、此消彼长、自然演替的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目前,各地正组织编制“十四五”规划,应摒弃惯性思维,按照生态需要引导、自然条件适宜和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原则,科学编制林草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林草发展空间,切实做到同一生态空间内需林则林、需草则草,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下有草、草上有林,并实行综合平衡、动态管理,以此推动林草“两张皮”的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笔者认为,在国土“三调”尚未完成,森林与草原界限、底数尚在调整的当下,暂无条件也没必要单独编制森林、草原发展规划,特别是森林、草原某一业务范围,如病虫防治、种质资源保护等的专项规划,避免再走各自为政的老路。
04投入渠道融合
林草监管机构职能虽然归为一体,但是,林草保护修复投资补助仍沿袭原有渠道,分头申报和安排,原来用于草原禁牧休牧的补助甚至还留归农业部门分配安排。因此建议,应在划转原有草原投入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推动投入渠道融合。
一方面,通过规划设计某一林草生态空间保护修复综合治理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选定项目、安排投资,因地制宜,该栽树就栽树,该种草就种草,该封育就封育,该防虫治病就防虫治病。
另一方面,拓展现有林业保护修复资金规模,将草原保护修复纳入其中,原来用来栽树的钱也可用来种草。例如,通过增加林木种苗补助,将草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纳入财政支持范围。通过扩充防护林建设中的封山育林投入,支持草场封禁。特别是在国家原有草原禁牧休牧补助等草原保护修复资金未随职能划转的当下,利用国家原有林业投资补助尽快启动南方草原保护修复,显得尤为迫切,也切实可行。
05监测体系融合
通过多年的经营,原来林业部门和草原监管部门各自建立了独立的资源监测体系,并配置了相应的监测设施设备。笔者认为,应逐步按区域归并整合,努力构建网格化、全覆盖、综合性、一体化的监测体系,在整合中融合。
首先,监测队伍要整合。原林业部门按区域设立的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工程项目设置的定位监测站点、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站、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站和转隶过来的原农业部门管辖的草原监理站要进行优化整合,将同一区域的森林、草原一并纳入监测范围。
其次,监测设施设备要统管。无论是地面流动巡查、固定视频监控,还是空中无人机、卫星遥感监测,要林草一体,统筹规划布局,避免交叉配置、重复建设,要统一调配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再次,监测内容要统一。要建立健全一套覆盖林草的监测指标体系,一套表格反映,一套数据上报,分头呈送相关业务部门,既避免数据打架,又减轻基层负担。
06执法体系融合
目前,森林保护执法以《森林法》为龙头,草原保护执法以《草原法》为基础,自成体系,各自运行,执法成效存有差距。《森林法》在林业部门多年广泛宣传教育、依法严格实施之后得到了较好贯彻执行,但《草原法》实施则稍显滞后。如《森林法》的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但《草原法》之草原使用审核审批制度的执行成效尚不明显,这就给林业和草原执法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
笔者建议,依托健全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和较强的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将草原保护执法体系与林业保护执法体系进行有机融合,构建全新的林草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整合组建林草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优化执法管理体制,健全执法及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林草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机制,从而推动林草部门依法治林、依法治草,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作者系湖南省林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