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12-10-09 00:00 信息来源: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 2012 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 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 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1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试点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各试点县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要求和《造林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根据本县试点任务和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文件(县相对集中到乡镇,乡镇相对集中到村)。
  2、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造林,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3、自愿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试点范围内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4、公开原则。试点县要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任务,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地类、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四到县”原则。试点县对本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试点范围及任务安排。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安排我省 15500 万元,根据县市区申请,结合上年度造林任务完成与造林质量情况等,重点安排在我省重点林区县实施。任务安排详见《2012年湖南省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安排表》(附后)。
  
  (二)补贴对象。本次试点补贴对象为试点范围内 2012年采用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或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如油茶)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对试点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
  
  三、试点作业设计、抚育管理与检查验收
  
  (一)作业设计
  
  1、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县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联合下达的试点任务,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湘林造〔2011〕8号)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组织具有丁级及以上林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明确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及树种等。
  
  2、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县将编制好的作业设计于10月底报所属市州林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
  
  3、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将变更的作业设计报所属市州林业局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造林施工 造林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搞好造林施工。试点县林业局要与造林主体签订造林补贴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地类、树种、初植密度、管护措施、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补贴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试点市县区林业局要组织对造林主体进行造林技术培训,要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抚育管护。造林任务完成后,造林主体要加强对新造林的抚育管护。试点县林业局加强检查督促,确保造林当年面积核实率、成活率和3年后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检查验收 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依据省林业厅转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湘林造[2012]4号)的规定进行。
  
  1、检查验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由林业部门会财政部门组成专门检查验收队伍进行。
  
  2、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省下达的试点任务、市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试点县林业局与造林主体签订的造林补贴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造林任务、抚育管理、造林成效、资金使用、信息档案管理等。
  
  3、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检查验收。
  
  (1)县级自查。第一次自查: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后,试点县林业局、财政局在 11 月底前组织对中央造林补贴工作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作为拨付第一次造林补贴资金的依据。2012年12月15日前,试点县将自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以林业和财政名义联合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林业局和财政局。第二次自查:造林 3 年后即 2014 年 5 月底前,各试点县林业局、财政局要组织补贴造林保存状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整个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2)省级检查验收。各试点县上报造林保存状况自查报告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于2014年7月组织对各试点县的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第二次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试点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做到资金管理和工程管理紧密结合,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补贴资金的申请与使用 按照自愿原则,2013年5月10日之前,试点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2013年试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送省林业厅。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当年补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灌木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竹林),以及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资金文件及试点县资金申请文件,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的一律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申请的造林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造林及造林后抚育、补植所需的直接费用和项目管理所需的间接费用。造林补贴有关费用包括种苗、肥料、整地造林、补植补造、抚育管护等生产所需的劳务用工、物资采购和运输等直接费用以及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间接费用。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达试点任务后,省财政厅一次性将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非省财政直管试点县所在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相关市州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非省财政直管试点县。
  
  1、直接费的拨付。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造林主体当年完成造林任务后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依据作业设计、造林合同等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拨付补贴资金的70%;第二次拨付,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 3 年后即 2014 年,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30%的造林补贴资金。试点县财政局、林业局必须严格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验收合格的面积和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编制造林补贴资金结算表,经工程、财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签章后,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造林主体。试点县对支付农民、林场职工的造林补贴资金必须采取财政“一卡通”或银行“存折”的资金支付方式;对林业合作组织的造林补贴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间接费用的拨付。间接费按中央财政按造林补贴资金总额的 5%,一次性拨付给试点县市区。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试点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三)补贴资金的核算 试点县对造林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支付依据,完善支付手续。
  
  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试点县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造林补贴”和“专款支出—造林补贴支出”科目核算。林场应设置“拨入专款—造林补贴”和“专款支出—造林补贴支出”科目核算,补贴支出也可以通过“营林生产支出—造林补贴”科目核算。 试点县造林补贴间接费用应在“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下设置“造林补贴间接费用”辅助账核算;不能与直接补贴合并核算。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核算。
  
  (四)补贴资金的监督。有关市州、试点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试点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有关市州、各试点县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确定专人抓好试点工作。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补贴试点工作。
  
  2、广泛宣传。试点县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清楚地了解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真正掌握造林补贴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全面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从“要我造林”转变为“我要造林”。
  
  3、强化管理。各试点县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把好“设计、种苗、整地、栽植、管护、验收”关,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造林面积不实或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运行安全。对违规使用试点补贴资金的,要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认真总结。各试点县要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进度和整体试点工作总结,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
  
  5、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试点县、补贴造林所在的乡(镇、场)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从 11 月份开始到明年 5 月底止,各试点县市区每月 15 日向市州林业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州林业局汇总后于每月 20 日报省林业厅。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市州、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要及时研究解决,以确保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2012年湖南省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安排表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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