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美国出口食品类企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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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06-12 00:00
信息来源:
2002年9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国会通过的一个新的公共法律,该法律全名《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s Act of 2002》(《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范与反应法》)。根据该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所有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进行注册备案,并且必须于每次出口货物发运前向FDA通报发运的货物情况,否则产品将被海关扣留。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还必须经过FDA指定实验室的检验。
据了解,为帮助向美国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顺利完成其在美国FDA的注册登记及通报事宜,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美国FDA指定实验室——美国基埃奥检验公司在华业务的独家代理——北京联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FDA的要求,联合为企业完成其在美国FDA的注册备案、通报程序和进行产品检验等工作。
据了解,为帮助向美国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顺利完成其在美国FDA的注册登记及通报事宜,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美国FDA指定实验室——美国基埃奥检验公司在华业务的独家代理——北京联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FDA的要求,联合为企业完成其在美国FDA的注册备案、通报程序和进行产品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