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中国加工柑橘进行市场保护调查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3-10-15 00:00 信息来源:
  日前,欧盟委员会根据西班牙当局的投诉,对若干原产于中国内地的配制及加工柑橘属水果进口展开调查。此外,欧委会亦对来自其他第三国家的同类产品进行市场保护调查。两项调查是按不同法规而展开的。
  
  根据欧盟就展开调查发出的通告,合并名目编号20083055及20083075项下的产品均在调查范围之内,包括不含附加酒精、含附加糖份的配制或加工柑橘。据称,西班牙已提出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激增,损害本土业界利益,而大部分新增的产品均源自中国内地。
  
  欧委会进行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应否采取市场保护措施,即有关进口是否令市场受到损害,其中涉及多个决定因素,包括有关进口数量;有关进口对欧盟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有关进口对欧盟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业界造成的影响。
  
  欧盟的特定产品市场保护机制比过去沿用的措施更为严格,申请市场保护的国家,只须证明有关进口令本土市场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即可启动保护机制。在过去,申请保护的国家必须证明有关进口对本土市场造成“严重损害”,而要证明市场受到“严重损害”则较为困难。
  
  市场保护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程序相同。欧委会有权进行实地视察及口头聆讯,调查工作一般在9个月内完成,但在特别情况下亦可延长调查期。
  
  此外,在紧急情形下,有关方面可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对中国进口征收关税及实施数量限制,但为期不得超过200天。
  
  在调查完成后,欧盟可决定实施保护措施,即加征关税或实行进口数量限制,但事先必须与中国政府进行商谈。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部分或一个成员国(如西班牙)。
  
  假若有关产品的进口情况有所改善,保护措施便须撤销。实行保护措施为期不应超过4年,但亦可延长。
  
  欧委会在调查通告中表明,假若有关贸易商未能在限期前提供资料,以致影响调查进行,该会只会根据已有资料作出裁决。所谓已有资料,通常是由提出投诉的欧盟成员国提供,一般对出口国家不利。
  
  2001年12月11日生效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制定了一个过渡性的特定产品市场保护机制,一旦任何一个成员进口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大量增加,导致本土市场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时,有关成员可以采取措施遏止该产品进口。
  
  欧盟已于今年3月根据第427/2003号理事会规例,就原产于中国内地的产品进口实施过渡性特定产品市场保护机制。
  
  保护机制是过渡性质,为期12年,因此任何根据该机制所实行的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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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加工柑橘进行市场保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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