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10月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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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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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定期检验的事项,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停止实行这项年检制度,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
通知说,自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施行以来,对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程序,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进而把好林木种苗质量关,确保造林绿化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动态监管,国家林业局将在停止实行这项年检制度的同时,对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的内容、规格和样式进行调整,并将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更名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
通知要求,凡是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新证上岗。各地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的要依法查处,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收回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相应人员。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有效期为3年。第一批新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免费下发,对已发的未到期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允许继续使用,有效期结束后再换发新证。
通知说,自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施行以来,对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程序,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进而把好林木种苗质量关,确保造林绿化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动态监管,国家林业局将在停止实行这项年检制度的同时,对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的内容、规格和样式进行调整,并将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更名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
通知要求,凡是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新证上岗。各地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的要依法查处,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收回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相应人员。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有效期为3年。第一批新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免费下发,对已发的未到期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允许继续使用,有效期结束后再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