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私有林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3-04-11 00:00 信息来源:
  瑞典森林的所有制分为公有和私有林,公有林包括国家所有以及教堂和地方社团所有。私有林占绝对优势,又可分为公司所有和私人所有,又称公司林和非工业私有林(下文谈到的私有林,均指这一部分)。据瑞典1999年统计,在全国森林面积中,公有林占16 %,公司林占33 %,非工业私有林占51%。公有林主要分布在立地条件较差的北部地区,私有林大部分在立地条件好的中部和南部地区。
  私有林的所有权极为分散,目前林主户数约27.7万多户,平均拥有的林地面积约43hm,其中13.8万户的森林少于25 hm。
  瑞典的私有林业在瑞典的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控制着瑞典一半以上的林地面积和约60 %的供材能力。
  1 瑞典私有林的历史沿革
  1.1 起步阶段
  1850年以前为起步阶段。在19世纪上半叶,瑞典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80 %以上的人口以土地耕作和养牛为主。从1823年起,国家把人烟稀少的诺尔兰的大片林地分给农民自由开发,1827年实行了"土地改革",奠定了私有林业的基础。这一时期,大多数农民拥有少量的可耕地和大片林地,林地构成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农民从森林中获得薪材、建材和野味,较普遍的利用方式是林地放牧,也有部分用于狩猎和渔业。这一时期国家对森林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农民自由解决营林问题。
  1.2 形成阶段
  
  1850~1905年为形成阶段。19世纪50年代以后,瑞典木材工业开始有了飞速发展,1850年瑞典出现了第一家由蒸汽驱动的锯木工厂,1857年首家生产纸浆的工厂开业,木材工业的迅速扩张,导致对国内木材需求量的激增,欧洲经济的发展也刺激了瑞典圆木的大量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木材企业为了稳定其木材供应水平,开始大肆收购农民的整个森林,甚至吞并有林地。由于连年无节制的自由采伐,到了19世纪80年代,许多重要森林已濒枯竭。这个时期可以说是瑞典的私有林业向公司林和非工业私有林户分化的时期。私有林的经营特点是,无序的自由采伐,经营粗放,采伐迹地靠自然更新,森林生长不均匀,恢复差;森林管理的法制不健全。
  1.3 发展阶段
  
  1905~1960为发展阶段。由于19世纪中叶开始的木材工业的发展导致的对森林无序的开发和造成的贫困和失业以及森林资源锐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于是瑞典政府于1903年通过了第1部森林法,1905年国家在各县成立了林业委员会,负责监督私有林的经营管理。1906年国家又发布了禁止森工企业进一步从农民手中购买林地的禁令。从此瑞典私有林业进入了有序的发展时期。正是从这时起,瑞典林地的所有制结构基本形成,即公有林占25%,公司林占25 %,非工业私有林占50 %,基本上一直稳固至今。
  这个时期私有林发展的环境是,法制和机构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政策以保护和支持小林主的利益为主,并要求私有主必须对采伐迹地进行人工更新。这一时期森林仍然是与农业混合经营,森林作业通常只占农民活动的小部分时间,主要在冬季上冻的时候进行。农民既用森林维持生计,也出售木材,但后一方式明显地占优势,林业对现金经济的依赖越来越多。私有林主在森林的指导下和县林委员会的帮助下,逐渐采用了较为科学的营林措施,森林经营走上了有计划的长期发展轨道。
  1.4 重组阶段
  
  1960~1990年为重组阶段。由于私有林资源分散,财力不足,规模太小,于1965年通过了新的《土地贸易法》,修改了1906年关于不准森工企业购买农民林地的禁令,允许森工企业自由购买林地,以期提高供材能力。但这并未给瑞典的所有制结构带来重大影响。因为从传统文化上,农民把林地看作是家庭可继承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愿放弃。另外,由于当时经营森林的利润极低,国际市场的木材价格不高,使行大企业没有购置林地的积极性。
  1979年通过的森林法,旨在最大可能地提高私有林主的木材生产能力。在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小私有林主的内部结构开始发生分化,逐渐分化成3种类型:第1类仍是过去的农林兼营型;第2类是拥有林地,家住在农村,但家庭的主要收入来自林主的其它职业;第3类是拥有林地,但家住在附近城市,有其它职业,林地一般雇人经营。导致私有林户数由20世纪60年代的29万户以上降至80年代中期的不足够24万户,但拥有较大面积林地的林户的比重却增加了。
  这一时期国家林业政策的重心已由对小家经济的保护转向对工业的支持,更多地把私有林看作是工业原材料的来源,要求小林主们尽可能采用规模经营,营造速生林,以确保工业用材需要。这一时期私有林业发展的特点是,与农业的关系越来越弱了,内部结构多样化。经营逐渐向集约化、机械化方向转变,但经营水平远远低于公司林。
  1.5 成熟阶段
  
  1990年至今为成熟阶段。瑞典于1989年出现了木材供应过剩的迹象,这一趋势随后几年更加明显。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森林的环保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994年颁布的森林法,把环境功能放到了与木材生产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森林经营在提供有价值的木材的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所以,社会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利于小私有林业的生存与发展。此外,经过前几十年的内部成分的分化与重组,小私有林业对木材市场的缓冲能力变强了,森林在私有林户家庭财源中的地位越来越微不足道,林主将越来越多地重视森林的人文和环境价值,因此,小私有林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和环境。
  2 瑞典私有林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瑞典对私有林的管理始于20世纪初,1903年通过的第1部《森林法》和1905年在全国24个县成立林业委员会,标志着对私有林业正式管理的开始。在近一个世纪的实践中,瑞典对私有林的管理形成了一套适合国情的基本做法:以颁布森林法和其它的林业法令的形式向小林主们提出带强制性的各项要求,通过各县林业委员会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把森林法的要求变为林主的自觉行动,利用各种财政补贴手段鼓励优先发展领域或扶持薄弱环节。
  2.1森林法
  
  瑞典对私有林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森林法、林业税制特殊禁令、各种补贴方面。其中对私有林业发展作用最大的莫过于《森林法》了。瑞典政府从1903年通过第1部《森林法》到20世纪末,共颁布过7部森林法,其中1918年、1923年《森林法》的内容与1903年《森林法》相比改动不大,所以通常人们都把这两部《森林法》呼略不计,习惯上把其之后的1948年的《森林法》称为第二部《森林法》,把1979年的《森林法》称为第三部《森林法》。由于1994年颁布的第四部〈〈森林法〉〉中增加了以往任何法都没有的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所以瑞典现在把这一法称为新〈〈森林法〉〉法,将以前的法相应统称为旧〈〈森林法〉〉。
  1994年〈〈森林法〉〉变动最大。这部法在保持旧法的木材生产目标的同时,增加了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规定"以可持续、高产值的收获为目标,高效地利用森林和林地,使林产品满足将来人们的各种需求"外,还"保持林地的生产力,确保森林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差异,森林经营必须保证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可以在自然条件下以足够的的种群形式进行生存,保护濒危物种的植被类型,保护森林的文化遗产、景观和社会价值".
  22 私有林的管理机构
  221 国家林业局 
  于1941年成立,很长时间一直归农业部负责,自1991年后划归工商部。国家林业局对私有林的管理起监督和参谋作用。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林业政策,确保瑞典林业健康稳定地发展。领导和协调11个地区以及24个县农业委员会的工作,如监督执法情况,促进林业推广和森林清查工作,解决与环境有关的林业问题,提供森林规划管理、林道等项目咨询服务。
  2.2.2 县林业委员会
  于1905年伴随国家第1部〈〈森林法〉〉的颁布而成立。这是一种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其工作归国家林业局领导,但经济和业务上相对独立。县林业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向林主宣传和贯彻森林法;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本县的私有林经营情况;向公众和有关单位提供关于本县森林的资料;为林主服务,如收支和发放林业补助金,提供技术咨询,在采伐前进行标号,代编经营计划,统一设计本县的林道建设等;兴办林业职业教育。县林业委员会的经费,一部分来自国家的特别补助,一部分来自林主交纳的林地税,另一部分来自委员会为林主提供服务所得的酬金。
  2.2.3 林主协会
  林主协会可以说是木材生产者的组织,第1批林主协会成立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目的是观摩交流,改善森林经营。到30年代初世界经济萧条时期,林主们在木材市场上遇到不少困难,所以逐渐把林主协会变成经济性组织,经售其会员的木材。其后协会更进而经营木材加工企业。以后各林主协会又联合起来组成林主协会全国联合会。目前林主协会全国联合会由8个地方林协组成。另有一些协会单独活动,不参加全国联合会。林主协会的活动大致有:经售木材,提供服务,组织协作,经营工业。
  2.3 林业税及林业补贴      
  
  瑞典没有单独的林业税制,林业税是按照国家总体税制的规定执行。瑞典从1905年开始实施特别林业税,称为森林保护税,其目的是根据〈〈森林法〉〉资助经营监测和投资。最初只向木材的出口和纸浆生产者征收,1912年后扩大到木材生产,1946~1993年又按林地价值和活立木蓄积征税。
  
  瑞典政府不提倡以税收来调节经济,但主张用补贴来鼓励林业优先发展领域和扶持林业的薄弱环节。国家对私有林主的补助有两种,一是对某些具体林业活动的补助,如荒地造林,约补助50%,严重的虫害防治,补助可达100%,其它如林地排水和营林计划的制定等,也有不同程度的补助。二是私有林区的道路建设,国家补助56%。三是对诺尔兰地区的特别林业补助。由于该地区人少林广,自然条件差,国家通过特别补来鼓励这里的经营利用。此外,从20世纪70年代起,还对团体举办的营林培训班提供财政补助/90年代以来在环境热的推动下,阔叶林受到特别重视,得到的补贴最多。
  3  瑞典私有林发展的经验
  3.1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空
  瑞典私有林之所以能在近一个世纪中稳定地发展,并始终在瑞典的木材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调空有着密切关系。如在19世纪下半叶,森林工业材企业大肆吞并农民的林地,威胁着拥有小片林地的农民的生存,国家于是在1906年颁布了不准森工企业向农民购买林地的禁令。这一法令产生了预定的效果,在近半个世纪内,森林所有制的结构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拥有小片森林的农民不再成为大企业界的兼并对象。国家在其它政策中对小林主也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规定了林业贷款的低利率,约为3%;对迹地更新和森林保护实行财政补贴,使小林主的经济生活渐趋稳定。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木材加工业的发展国内国际市场对木材的需求量激增,小私有林主虽然占有全国近一半的林地,且大多位于土壤肥沃、气候较好的地区,树木的自然生长量较高,但由于所有权分散,缺乏资金和技术,集约化程度不高,难以满足工业用材需要。国家意识到这种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水平,于是在1965年通过了新的〈〈土地贸易法〉〉,允许森工企业自由购买林地,从这一点看过该对小农经济的保护已让位与对工业的支持,似乎不利于小私有林的发展。但从另一方面看,国家的这种政策迫使小林主不得不调整内部结构,改进经营手段,提高经营水平,适应市场需求。此外,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认为,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收入越来越不依赖林业,小林主生产木材的动力变弱了,国家有必要采取措施促使林主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于是1979年通过的〈〈森林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制要求小林主最大可能地提高林地生产力,满足工业用材的需要。当然政府在80年代也意识到,工业能力增长过速,缺乏长期规划,因此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干预和调节工业发展速度,以使其与林地的供材水平相匹配。
  32 森林法的作用
  一是〈〈森林法〉〉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瑞典森林法,虽然在20世纪内大大小小共颁布过6部,内容也不断地更新,但它的一个精神没有变,那就是限量采伐,永续利用。因此每一次新法出台后,林主只需要在以来的经营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措施和手段,不会有无所是从的感觉。二是〈〈森林法〉〉的引导作用。小私有林主对森林的经营从依靠自然更新到采用人工更新,从对森林随意采伐到有计划的经营,〈〈森林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903年第一部〈〈森林法〉〉的颁布,引导林主采用人工更新;1948年〈〈森林法〉〉的实施,使林主学会了对生长林的管护;1979年〈〈森林法〉〉的出台,趋使林主向规模和集约经营转变;1993年的新〈〈森林法〉〉又将林主引向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因此可以说小林主营林手段的进步和经营水平的提高,〈〈森林法〉〉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森林法〉〉的威慑力。瑞典大多数〈〈森林法〉〉虽然都主张说服教育的方法使林主达到〈〈森林法〉〉的要求,但法中所规定的处罚手段对林主们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如第一部〈〈森林法〉〉规定对不执行伐后人工更新的林主实行禁罚处罚,最初全国每年禁罚案件超过百起,经过县林委的深入宣传教育和法律的进一步实施,以后林主们已逐渐认识到按照〈〈森林法〉〉要求去经营森林更为有利,禁罚案件逐年减少。1979年〈〈森林法〉〉规定林主们必须提交10年内森林经营规划,如果说一开始林主们是被强制提交规划的话,那么现在林主们已经是自觉地制定规划了。
  3.3 专职的森林法实施机构
  对瑞典私有林业发展,各县林业委员会可说是功不可没.它基本上是与第一部<<森林法>>同时诞生的,国家设立县林业委员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森林法>>,但它的工作方式却完全不同于执法机构,主要采取的是说服教育,类似于推广组织.在第1部<<森林法>>出台之初林主有很大的抵抗情绪,县林委的执法工作受到很大阻力,但他们并没有采取强制的措施贯彻<<森林法>>,而是想方设法接近林主,与他们建立友谊,帮助他们解决技术问题,逐渐赢得林主们的信任,再把<<森林法>>的精神讲解给林主,是他们懂得按<<森林法>>经营自己的森林将会使森林生长得更好,生产更多的木材,收入增加.除非万不得已,他们才采用罚款和禁罚的措施.林委之所以能把工作做到家,与他们的成员来源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县林委一般由三人组成,一个主席由国家政府任命,一个成员由县议会指定,另一个由农协指派.另有县林业技术官员协助工作.由于这些成员主要来自地方基层,因此对当地林主的想法和生产情况与困难相当熟悉,便于开展工作.县林委基本上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没有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到1941年国家林业局成立后,虽然对其起着监督和协调职能,但县林委的工作仍相对独立.国家曾考虑过将县林委变成政府机构,但最终意识到县林委之所以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的独立地位和与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性,所以仍然保留它的这种相对独立性.
  3.4 小私有林主拥有自己的组织--林主协会
  林主协会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中介机构,它在调整小规模林业在技术和方法上适应外部环境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促进小私有林业内部结构的合化。它的主要任务是经售会员木材,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组织会员间的协作,另外它也代表小林主的利益,在木材市场上占据主动地位,确保林主们盈利的木材价格。后来,林主协会发展建立了自己的加工企业,逐渐变成经济性的组织,导致私有林主内部的利益冲突,如林主要求始终在市场保持高价优势的短期利益与协会工业部门对会员长期稳定的木材供应需求形成矛盾。林主协会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达到鼎盛时期,之后开始走下坡路。一方面是由于工业能力的迅速扩张与国际市场的不景气导致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是随着小私有林主的内部分化,老一代林主已经退出,新一代林主不愿加入,如1975年林主协会共有会13万,到1989年已降至7.5万,集体的力量变弱了。
  3.5 发达的林业服务系统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瑞典林业经营集约化和森林利用水平的提高,对林业工作的技术要求也日益提高,各项林业技术工作逐渐向专业方向发展。对小林主来说,虽然在开展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时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显然不能常年保持这些人员,这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林主协会就开展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业务。这可能算是瑞典最初的社会化服务形式了。
  
  1973年,瑞典林业技术服务公司成立,其业务是专门为林业主提供技术咨询、代培技术干部和承包林业技术工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瑞典现在约有3000多家各种林业社会服务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对小林主提供信息、技术、价格等多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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