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国家科研计划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放权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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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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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部今天(5月21日)宣布,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机构有权享有或转让相关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这是中国对国家投资获得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一个重大突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批准并转发了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新闻发言人石定环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这个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国家则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石定环说,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充分利用,以保持国家科技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而不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
为了激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该规定继续强调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并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石定环说,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同时使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统计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约3万件。以1998年为例,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完成成果的专利授权量为1369件,其中发明专利仅为462件。
石定环说,中国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科研项目成果管理中,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
美国和日本在上世纪末分别颁布了保护技术转移和发明者权益的法案。这些政策的一个共同之处,是体现了国家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放权让利”的精神。
石定环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跨国公司在华大量申请高技术专利并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新颁布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的重要杠杆。
科技部新闻发言人石定环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这个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国家则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石定环说,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充分利用,以保持国家科技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而不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
为了激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该规定继续强调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并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石定环说,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同时使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统计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约3万件。以1998年为例,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完成成果的专利授权量为1369件,其中发明专利仅为462件。
石定环说,中国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科研项目成果管理中,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
美国和日本在上世纪末分别颁布了保护技术转移和发明者权益的法案。这些政策的一个共同之处,是体现了国家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放权让利”的精神。
石定环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跨国公司在华大量申请高技术专利并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新颁布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的重要杠杆。